本著「兒童為重、家庭為本、社區為基礎」的服務理念,提供預防及支援等整合服務,集中支援和鞏固家庭,協助解決各類家庭問題,關注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,以加強家庭整體抗逆力及培養他們對社會的歸屬感,從而推動社區互助的精神,致力建立和諧社會。
本會設立的宗旨
(1)為扶助有需要的人士,以造福香港社會,為有需要人士提供支援服務,支援有需要的家庭,關注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。
(2)為救助貧困及為扶助有需要的人士,以造福香港社會,致力籌集資源救助貧困長者,家庭及低收入人士,為貧困人士提供經濟或物質上的援助,支援及服務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的受害者。
(3)為促進本會的宗旨,透過舉辦本會活動所得之捐款收益,除正常經費開支外,俱撥作基金,以捐助與本會有相同或類似宗旨的慈善機構,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,亦至少一如本章程細則B部第3條及第72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。
4)為達致本會宗旨,收購、租賃、管理、出售、改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會任何資產或物業,或就該等資產或物業作恰當及審慎的投資。
5)為達致本會宗旨,將本會之財產、物業、債務或其他負擔,轉交或贈送任間一個或多個與本會有相同或類似宗旨之組織,或與此等組織合併,而該等組織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,亦至少一如本章程細則B部第3條及第72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。
6)與政府或任何機構簽訂及執行任何可達成本會宗旨之協約,及行使該協約所賦予之權利與義務。
7)接受會員之人會基金、人會費、捐款、及其他樂意贊助本會者之任何捐助與饋贈,以推動各項會務工作,使能達成本會之宗旨。
8)為實現上列宗旨之任何事項,得以借貸、募捐或以其他合法方式,籌募款項。需要時,可發出債券、票據、欠單或其他抵押品(包括動產與不動產)作為向外界借款的保證物。
9)為建致本會宗旨,協助及促進各地及各界人士、組織及團體舉辦參觀及訪問等交流活動,而該等組織及團體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子成員方面的規定,亦至少一如本章程細則B部第3條及第72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.
10)為促進香港社會和諧,促進教育及幫助香港有需要的人士,推動社會共融,鼓勵不同階層人士參與有益於香港社會和諧發展的活動、教育活動及支援有需要人士,使香港社會受益。
11)為促進本會宗旨及在不違反本章程細則B部第3(3)條及第3(4)條的情況下,如本會認為合適,可僱用、聘用及支付酬金予文員、工人、其他僱員、其他僱員、專業或非專業顧間或其他提供意見予本會之人士,或將該等人士解僱.
12)為達致本會宗旨,可辦理其他與上列宗旨有關的合法事務。